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化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对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
《意见》全文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意见》规定,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鼓励和允许公司从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二是鼓励科技人才创业。《意见》规定,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公司,其知识产权等折算为技术股份(至少50%,最高70%),申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实施公司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在校学生休学创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叁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意见》规定,对在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公司和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物,由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公司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重点倾斜;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公司委托省外或与省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按规定以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公司相关研发人员实发工资额可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公司孵化器的收入,按规定享受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的项目在土地指标安排、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四是加强融资扶持力度。《意见》规定,加强对科技型公司的信贷融资服务,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公司实现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公司发行多种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公司私募债券试点步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公司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公司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公司。